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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30 分享: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山市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引导全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行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定义

  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专业化: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

  精细化:企业管理规范、精细化生产、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特色化:企业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掌握独有工艺、技术或配方进行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新颖化: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定向培育、动态管理、注重实效、激励扶持”的原则,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遴选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名录库,进行重点培育。到2024年,推动50家以上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全市认定专精特新培育企业100家以上,单项冠军培育企业20家以上,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培育企业遴选条件

  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下称“培育企业”)优先遴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和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按以下条件择优遴选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在我市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毛利率25%以上或净资产收益率达10%以上。

  3.企业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50%以上。

  (二)专项条件。

  1.专精特新培育企业须满足以下至少一类专项条件:

  (1)专业化条件。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主导产业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十位或全省前三位,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精细化条件。企业管理规范,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国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国际国内通行的质量、安全或品质等认证;采用5S现场管理法、卓越绩效模式、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SCM(供应链管理)等先进企业管理方式;拥有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未有标准除外)。

  (3)特色化条件。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企业掌握独有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名牌等省级以上称号。

  (4)新颖化条件。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明显成效。获得1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著作权;或3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单项冠军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以上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三位。该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2)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拥有自主品牌,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培育企业的遴选认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四、扶持措施

  (一)高增长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加快发展。专精特新培育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为正增长,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增长5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按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奖励标准加倍奖励,达到龙头骨干企业条件的享受龙头骨干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技术改造专项。

  支持培育企业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传统制造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以股权投资、设备奖励、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现代企业制度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对经认定后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改制后优先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按上市后备企业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

  (四)人才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及其配偶、子女落户中山,由企业所在镇区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企业所在镇区统筹安排其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

  (五)融资专项。

  在投融资需求上给予培育企业优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度身定做“专精特新贷”融资产品,预留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授信额度。对培育企业银行贷款按《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鼓励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每年不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开通贷款专项审批通道,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细化落实续贷政策,简化重新授信审查手续,帮助做好续贷安排,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银保监分局)

  (六)市场开拓专项。

  鼓励培育企业参加境内外综合性展会和各类知名品牌展会。根据发展需要,不定期举办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活动,促进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质量标准专项。

  引导培育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协同机制,支持培育企业与上游龙头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标准管理,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照《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优享服务专项。

  支持培育企业优先申领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及科技创新券,享受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科研等企业服务;优先获得参加企业家培训学位;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项目;支持培育企业获得用地等要素资源配置。享受“管家式”服务,建立专门线上工作群,各部门“管家”负责协助解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生产经营过程、企业创新及政策环境改善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中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培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管市领导任总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培育库,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需求,协调跟踪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中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标杆和典型,引导带动全市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为路径,以单项冠军为目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认定一次,获认定培育企业发给牌匾。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认定。

  六、附则

  培育企业可按规定申报我市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