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市人社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发布了《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01、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 (一)《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等文件明确的人才范围:顶尖人才、特聘人才、第一到六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可申请入住人才房的人才还包括: 来中山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我市现代化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企业,总部企业、市制造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市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 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 各镇街急需人才等; (二)《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明确的持卡人才; (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人才。 在优先满足前款所列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空余闲置的人才房可视情保障我市其他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其他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工作的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师技能等级的人才。 02、人才房租赁工作流程 (一)信息发布。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在政务网站发布人才房房源配租等信息; (二)申请受理。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受理人才(用人单位)申请材料; (三)资格条件审核。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拟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房配租名单;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政务网站公示人才房选房资格及排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人才(用人单位)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五)名单报备。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核查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最终确认符合人才房选房资格及排位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备案; (六)安排入住。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根据人才房选房资格及排位名单安排人才(用人单位)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缴交租金及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七)费用支付。人才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用人单位统一申请人才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上述费用; (八)租金补贴发放。符合人才房租金补贴条件的人才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初审后将汇总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才,人才房租金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九)续租申请。人才若有续租意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递交续租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与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续签租赁合同; (十)换房。租赁期间,人才(用人单位)因人才层次提升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人才房的,须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核查通过后予以更换。更换人才房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有效期,自更换当月起租金补贴按提升后的人才层次标准执行,享受人才房租金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十一)退房。人才(用人单位)租住期届满或需提前退房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经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现场确认、结清费用后解除租赁合同。 咨询电话:0760-88168666 《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的部署要求,2022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中山英才计划”。其中,重点提出实施人才生态优化工程,营造拴心留人的人才发展环境,要求加强人才安居保障,盘活用好全市配建房资源,持续推进人才房建设。为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作,我局起草了《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作。2017年11月,我市出台《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出让土地时必须配建人才安置房。2019年7月,市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中山市人才安居房管理暂行办法》并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事项。2020年11月,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工作分工,提出解决税费缴纳、产权移交等难点问题的工作意见要求。2021年5月,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配建房的首次登记模式、产权移交、税费交付等问题的解决办法。 2022年4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在政策附件中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房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明确了人才房建设规划、房源范围、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以及职能部门工作分工。按照总体规划,在五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筹建800套以上可拎包入住的市级人才房。2022年上半年,在市委人才办的统筹协调下,房源选址工作顺利完成,同年6月,市住建局向市政府呈报《市级人才房筹建管理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开展人才房装修工作。 2022年6月,翠亨集团专门成立了市人才安居公司,接收市级864套人才房源,首批261套市级人才房位于东区街道“裕龙雍翰府”和“裕龙皓泽苑”项目,已完成建设装修并可投入使用。为保证市级人才房管理营运工作顺利开展,需要配套出台管理政策文件。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以下简称“人才23条”)文件精神,按照附件3《关于加强人才房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在“人才23条”附件3《关于加强人才房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相关内容基础上,明确了市级人才房的筹集方式、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保障对象范围、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运营主体、违约情形及解决途径、法律责任等内容,细化了保障对象待遇标准和租赁工作流程,为镇街人才房管理提供参考。 (一)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建立了市人才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我市人才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各自职能落实人才房建设管理工作,宣传、教体、科技、工信、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投促等职能部门配合市联席会议做好资格条件审核等监管工作。 (二)保障对象范围。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人才房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中山市十大主题产业园重大产业项目扶持措施》等确定人才房保障对象。有空余闲置的人才房可扩大范围视情保障我市其他层次人才住房需求。 (三)保障对象及待遇标准。人才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资源,居住是人才扎根中山的重要考虑因素。《暂行办法》紧密结合我市加快建设制造强市,引领中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力求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细化“人才23条”服务内容与保障范围,按人才类别和层次细化对应享受人才房保障待遇和标准。 一是《暂行办法》围绕本地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需求,把人才引聚与服务保障措施进行衔接,将现代化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企业、总部企业和市制造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市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在我市投资落地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才纳入保障对象,为企业提供最多20人、最大50平方米、最长3年,100%额度的租金补贴,有效解决引进的高管人才居住问题。 二是《暂行办法》将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纳入保障范围,为其提供最大50平方米、最长3年,100%的租金补贴额度,为提高产业转型升级的科研攻关能力、壮大创新人才队伍、吸引人才智力资源、增强企业核心和竞争力提供了有力安居保障。 三是为全面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大湾区发展,推动中山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和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完成创新项目顺利产业化,吸引港澳科技创新人才到中山创业就业,《暂行办法》将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纳入保障对象,为其提供最大90平方米、最长2年,50%额度租金补贴的安居支持,实现了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住房支持的目标。 四是《暂行办法》关注我市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除高层次人才外,还将我市的广东省优粤卡持卡人才、柔性引才人才、青年后备人才、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均纳入人才房保障范围,并根据不同人才群体,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补贴,全方位保障各种人才的安居需求。 (四)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镇街急需人才入住市级人才房的租金补贴由镇街自行负担,镇街财政部门自定补贴比例及补贴方式。市级人才房租金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申请市财政预算,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租金补贴由入住人才先行支付,补贴次年统一发放的方式。 (五)运营主体及流程。人才房由翠亨集团成立的中山市人才房安居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工作,《暂行办法》对人才房运营过程中信息发布、受理申请、资格条件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名单报备、安排入住、费用支付、租金补贴发放、续租申请、换房、退房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六)违约情形及解决途径。对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或造成人才房损失等9种违约情形及争议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明确。 (七)法律责任。对人才房运营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人才(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四、办理指南 市人才安居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工作流程相关规定制定人才房申请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