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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4-03-01 分享:

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增长、升级消费水平、优化消费结构,支持商贸流通发展,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指国家、省、市有关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及市场体系建设所涉项目。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设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保持稳定增长,培育及提升一批智慧连锁商业企业,推动新建和改造特色商业街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


第二章  支持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新建和改造特色商业街区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市场经营主体经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含步行街、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商业经营面积达3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市场经营主体根据《广东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评审办法》要求,在加强规划布局、优化环境设施、提升功能品质、打造智慧建设、增强文化特色、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综合效益等七方面进行综合建设投入;

  3.市场经营主体承诺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组织促消费活动、数据采集、信息上报工作。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项目择优扶持,每年最多扶持2个项目,按照项目在综合建设累计投入的10%给予市场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并连续2年留在联网直报平台里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资金支持。申报过同类市级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强

  批发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零售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零售额达2亿元,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住宿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达2000万元、餐饮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达5000万元,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市场经营主体全年累计获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申报过同类市级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智慧连锁商业提升

  (一)支持智慧商业提质增效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申报单位投入建设和改造的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方面的支出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触达、精准营销、内容创意、商机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涵盖智慧收银系统和设备、自动送餐系统和设备、无人销售系统和设备、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搭建大数据驱动智慧供应链等。

  项目择优扶持,每年最多扶持5个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30%给予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支持连锁商业网点扩大经营规模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收银、统一配送”的直营社区商业连锁化便民设施及网点(以下简称“连锁商业网点”)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累计开设连锁商业网点达5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达1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达3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达5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申报单位每档申报仅一次,同时采取晋档补差的奖补原则,同一个市场运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可获得100万元奖补资金。

  第八条  商业品牌提升

  (一)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               

  1.支持对象

  (1)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2)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服务业、零售业的商圈运营主体。

  2.支持内容和标准

  (1)“首店经济”

  ①首店奖励

  对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我市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设立首个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店的经营主体并运营超过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按50%给予奖励。

  ②招引企业奖励

  支持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开展投资促进和商务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对其引进符合首店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认定的引入每个国际、国内独立法人品牌奖励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给予认定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店按50%给予奖励,单个商圈市场运营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首发经济”

  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中山首发和同步上市新品,对发生的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做大做强本地品牌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新取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新取得“广东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予以支持,按活动实际投入(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给予30%的扶持,单个企业全年扶持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资金分配、支持期限、具体支持方向、评价方式等详细事宜以每年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资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分配计划,经市商务局审议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市级多个扶持政策的,申报单位可自行选择申报,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镇街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进行政策及资金配套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实施项目、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工作。经审计、监督或主管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支持商贸流通有关工作,积极配合和参与市商务局组织的经营情况调查和监测、行业发展调研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建字〔2019〕102号、中商务规字〔2019〕10号)自本实施细则生效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