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公文 > 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06-30 分享:

  

  跳转链接:《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图文解读

       《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2.《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商贸商业流通体系,进一步优化商贸商业结构,鼓励结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发展实际,大力引进商贸服务业项目,推动消费场所高端化,营造浓厚商业氛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监督项目落户镇街对项目的事后监管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负责商贸服务业项目招引,并与项目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履约监管合同,明确投资项目的经济指标和各方的责权利,约定违约条款细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若项目方未履行监管条款,镇街应优先全额追回涉及本细则的市级扶持资金并返还市级财政。项目履约监管合同涉及本细则资金的,须经市商务局同意。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合专项资金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政府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本细则扶持对象:

  (一)本细则所扶持商贸服务业项目,应为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新落户且新购地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项目,且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开出让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商业用地(0901)不包含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

  (二)项目方须为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经营、具备相应资质。

  (三)项目运营主体应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后在中山实际经营时间需不低于10年(含)且连续十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项目方及项目运营主体须为同一投资主体且该投资主体为最大股东(项目方也可作为项目运营主体)。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六条 项目促进奖励。

  (一)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自持比例达30%及以上;

  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

  3.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5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自持比例达50%及以上;

  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

  3.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10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亿元。

  第七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

  1.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4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

  1.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亿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2.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镇街配套。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商贸服务业项目配套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约定。

  (一)对于签订合同的项目,在具备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在中山市内注册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公司为主体提交资金申请。

  (二)递进式奖励:项目方已达到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本项目的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一个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项目在获得项目促进奖励和第一个自然年度经济贡献奖励的情况下,其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二年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

  (三)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的市级财政资金。

  第十条 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资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奖励项目名单公示后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总额超出项目资金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最终资助金额受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在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年限要求上进行适当程度的延后。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设立专门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违反相关监管合同的,资金申报单位应及时纠正或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并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相关统计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本细则所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含土地价款,具体以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为准。本市财政(含国资平台)出资部分不计入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范围。

  (二)本细则中“正式运营”的时间点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营业收入的月份;“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即以正式运营月份为起点的1年内,若成功纳入平台统计,以申报上限月份为核算节点;“3年内其中一年”即为正式运营首年、第二年、第三年;“第一个自然年度”即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第二个自然年度”即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第二个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

  (三)本细则所称以上、达、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申报并获批准的项目,延续至奖励完毕。

  

  附件2:

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构建现代商贸商业流通体系,进一步优化商贸商业结构,参照周边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牵头草拟了《中山市促进商贸服务业项目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目前的大型商圈或商业中心大多属于投资方只开发不运营或主要依靠出租物业来运营,极少数是投资方直接参与运营的。投资方只开发不运营或者主要依靠出租的商业模式,一是无法给地方政府带来较为稳定的税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转型升级难度大;三是需要政府不断加大对周边交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因此,结合周边城市经验做法和本地商业载体空间规划调研情况,我局从如何打造高品质商业载体的实际角度出发,以“严控商业开发数量、向高品质优化”为基本原则,大力引进投资方从开发到运营一体化全链条式打造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推动消费场所高端化,营造浓厚商业氛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实施细则》依据是什么?

  (一)《中山市商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

  (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91号)

  (三)《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商务促消费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23〕1号)

  (四)《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2022年扩大消费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发改服务业〔2022〕363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是哪些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总则、扶持对象、扶持内容、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具体如下:

  (一)扶持对象

  1.本细则所扶持商贸服务业项目,应为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新落户且新购地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项目,且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开出让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商业用地(0901)不包含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

  2.项目方须为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经营、具备相应资质。

  3.项目运营主体应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在中山市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项目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后在中山实际经营时间需不低于10年(含)且连续十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项目方及项目运营主体须为同一投资主体且该投资主体为最大股东(项目方也可作为项目运营主体)。

  (二)扶持内容

  一是项目促进奖励。

  1.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自持比例达30%及以上;(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3)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5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

  2.对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承诺完成相关经济指标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项目方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相关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自持比例达50%及以上;(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3)项目运营主体若为批发零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10亿元;若为住宿餐饮企业,则正式运营后3年内其中一年的年零售额不少于2亿元。

  二是经济贡献奖励。

  1.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一个自然年度:

  (1)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以及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零售额达4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主体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度:

  (1)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亿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2)项目运营主体若为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项目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四、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及关注点提醒

  (一)扶持对象的相关要求

  扶持对象分两个主体:一是项目方,二是项目运营主体。两者之间须为同一投资主体且该投资主体为最大股东(项目方也可作为项目运营主体)。

  1.时间上。应为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新落户且新购地的批零住餐项目。

  2.土地性质上。目建设用地为公开出让的商业用地(0901),其中,商业用地(0901)不包含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

  3.经营约定。项目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后在中山实际经营时间需不低于10年(含)且连续十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扶持内容之项目促进奖励的相关解释

  1.方式上。运用的是达标制+承诺制结合的方式,即在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需有承诺项目自持比例、运营主体上限和达到一定规模后,项目竣工验收后能完成政策中要求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价款)即可以申请项目促进奖励。

  2.标准上。分为1亿元以上固投(不含土地价款)及10亿元以上固投(不含土地价款)两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及2000万奖励。

  3.履约上。若项目方申报并获得了一次性奖励,但是承诺的相关指标未完成,则由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一方即属地镇街来执行罚则条款,罚则条款需约定在合同里。主要履约注意事项:一是承诺制部分的履约;二是在“项目促进奖励”中运营主体运营后的第一自然年度未达成承诺制标准,但达成了“经济贡献奖励”的奖励标准,则建议先行给予“经济贡献奖励”的相应奖励,但需在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中约定好。

  (三)扶持内容之经济贡献奖励的相关解释

  经济贡献奖确保了连续性,即分为第一自然年度和第二自然年度奖励。

  1.自然年度释义。第一个自然年度”即项目运营主体正式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的1至12月的年度。举例:项目运营主体注册在2024年5月,正式开业运营(产生销售数据)在8月,则第一自然年度为2025年全年,第二自然年度为2026年全年。

  2.第一自然年度。区分了批零和住餐两个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仍为一次性奖励。

  3.第二自然年度。区分了批零和住餐两个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方式调整为增长贡献奖励,即每增加一定零售额,则给予相应奖励。

  (四)项目申报方式的解读

  1.申报主体。对于签订合同的项目,在具备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在中山市内注册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公司为主体提交资金申请。

  2.递进式申请。项目方已达到项目促进奖励资金申请条件后,本项目的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一个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项目在获得项目促进奖励和第一个自然年度经济贡献奖励的情况下,其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第二年自然年度的经济贡献奖励。

  3.同类型资金避开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的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型定义为:按年销售额、年营业额、年零售额为标准进行资金奖补的政策。

  (五)异常情况约定解读

  在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年限要求上进行适当程度的延后。其中“不可抗力情况”,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予以认定。

  (六)表述解读

  1.本细则中“正式运营”的时间点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体现营业收入的月份;

  2.“1年内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即以正式运营月份为起点的1年内,若成功纳入平台统计,以申报上限月份为核算节点

  3.本细则所称以上、达、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七)实施方式上的约定解读

  考虑到项目有较长时间的建设期,而本政策又需约定有效期,因此我局经参考佛山顺德等周边城市做法,增加为: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申报并获批准的项目,延续至奖励完毕。举例:若本细则2025年到期,而项目2026年才建设好,但项目是通过本细则条款引进且是细则印发后实施的,该项目仍可根据合同,依据本政策延续申报资金奖励直至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