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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资促进局举办2023年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管讲座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11 分享: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快建设、见成效,提升我市招商引资队伍对产业项目跟踪服务业务水平,做好产业项目落地承接、属地服务和履约监管等工作,做到俯下身子、靠前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市投资促进局分别于9月26日、10月11日举办两场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管讲座,讲座以法律顾问授课答疑的形式开展,全市各镇街分管领导、招商引资及履约监管业务负责人参加,市投资促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慧玲出席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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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殷坤仪结合各镇街实际工作及常见项目推进、履约监管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深入讲解项目履约监管依据、要点及措施等,并结合相关案例作剖析讲解。与会镇街代表在交流环节纷纷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交流,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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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罗慧玲表示,市投资促进局将与各镇街继续加强对接沟通,充分发挥市镇两级协同作用,瞄准攻坚目标,加快推进在谈项目签约落地,确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并构建良好的协调服务机制,高效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产业项目落地建设提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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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监管知多少?

  项目投资与运营主体

  一方面要注意核查投资主体是否符合《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注意核查项目运营主体(项目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履约监管文件的要求设立(例如:在履约监管文件明确要求由投资主体直接作为股东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投资主体以其关联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形)。

  此外,在项目投资与运营主体非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有关合同文件中约定由项目投资方与运营主体(项目公司)共同就项目履约监管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具体应满足的关键指标

  在设置项目履约监管关键指标时,项目工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产时间、达产时间、年产值、年纳税、年营业收入、年产能等关键指标应尽量可量化,并注意对部分重要概念予以明确(例如:“项目开工”的认定标准),避免相关监管指标出现歧义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项目方违反履约监管协议时的救济措施

  目前司法实践在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性质是属于普通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的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需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当事人诉求、具体条款内容等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在构成行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方通常需按照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追究项目方的责任,基本流程包括向项目方发出限期履约催告文书并告知有关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再催告、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