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商务厅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给予符合条件的外企给予一年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以此,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实施方案》明确,奖励主体为除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以外,在广东省内各市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3年至2027年。
新增实际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可获奖励
根据《实施方案》,对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5亿元
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广东还对外资跨国公司总部进行奖励。《实施方案》提出,对经广东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及注册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实施方案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实施方案》显示,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部分地级以上市财政共同承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以实际发生项目编列项目库后据实兑付。其中,深圳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2:8比例分担,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其余地市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全额保障。 政策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